近期,学术界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肖海林对张术丹提起了侵权诉讼。这起看似普通的诉讼背后,实则隐藏着关于学术成果归属的复杂争议。一方坚称自身权益被侵犯,另一方则否认侵权行为,这种对立本身就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肖海林的指控
肖海林遭遇的,可以说是灾难性的打击。他曾根据“师生共享成果”的协议,将未发表的课题申请书等关键研究成果交给了张术丹。这些成果非同小可,凝聚了他的心血,包含了许多独创性内容。他原本认为学生用这些成果撰写博士论文是正常的。但张术丹后来的行为让他陷入了困境。自2012年起,他的研究成果都被指控剽窃张术丹的,所有成果都失去了合法性。这对他科研生涯造成了严重打击。这并非简单的利益冲突,而是关乎他多年研究心血乃至整个学术声誉的大事。
肖海林将内蒙古财经大学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并诉至法庭。他指责内蒙古财经大学将涉事博士论文收录进学术文库并予以出版资助,而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履行审查职责,这些做法与张术丹构成了共同侵权。肖海林感到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妥善保护,这些机构的所作所为进一步侵犯了他的权益。
张术丹的观点
张术丹坚信自己并未构成侵权。11月28日,她向澎湃新闻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她提到,她与肖海林是师生关系,但她认为自己并无不当。她坚信出版博士论文等行为是合理的,内心可能觉得在这起事件中自己受到了不公。尽管她已执行了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提交道歉信,但她的言辞中仍流露出无奈,认为作为学生,对老师的一些情绪和想法不便多言。她坚决表示,自己的论文是独立完成的,行为并未侵犯肖海林的权利。
内蒙古财经大学立场
内蒙古财经大学拥有自己的主张依据。他们坚持认为,张术丹在中央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属于委托培养性质。依据相关规定,她在读博期间的研究成果要么归内蒙古财经大学所有,要么在获得同意后才能归她个人所有。因此,内蒙古财经大学在事件中确立了自身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未构成侵权。此外,这也反映了高校间对于委托培养期间科研成果归属问题的一种普遍认识和潜在规则的体现。
一审判决认定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他们认为张术丹是论文的独立作者,而肖海林不是共同作者。依据是博士学位论文需由个人独立完成。作为导师,肖海林有指导责任。纵然他同意张术丹使用申请书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共同创作。然而,法院仍认为张术丹使用肖海林的申请书内容并发表论文是侵权。在其他因素影响下,其他被告未被认定侵权,这实际上为二审留下了悬念。
二审判决反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裁决与一审大相径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张术丹对肖海林参与创作及成果共享的协议理解透彻,且表示同意。主观上,他们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客观上,他们确实进行了合作。因此,法院将博士论文认定为两人的合著。这一判决推翻了一审认定博士论文为张术丹个人作品的结论。这一逆转导致案件走向剧变,各方的境遇和公众的观点也随之发生改变。
谁是谁非之后的思考
在这起繁杂的知识产权争议中,各相关方均持有各自的观点和证据。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更合理、更公正地确定学术成果的所有权?面对师生间课题共用、成果共享等复杂情形,如何事先制定完备的协议?这并非仅涉及当事人自身,它关乎整个学术界的规范。此事件亦警示各高校及出版社对学术作品的审查不可松懈。各位读者,你们觉得在类似师生成果共享的争议中,最需明确规定的究竟是什么?欢迎踊跃留言、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