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行政争议的解决。在这方面,南京法院开辟了一条创新的道路,这一点确实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
转变审判思路
南京法院不再采用以往简单的对错判断方式来审理案件。过去,审判工作往往只关注对错,却忽视了更深层次的矛盾解决。在那种传统观念指导下,尽管许多行政纠纷得到了判决,但实际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法院的转变展现了创新精神,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作为必经步骤,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例如,在土地征收案件中,现在不仅考虑征收是否合法,还会考虑被征收者的感受等因素。这相当于一场思想上的变革,从单一走向多元。这一变化也为后续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依托相关机制
南京市委法治办发布的《关于强化行政行为自我纠错的指导意见》构成了一个有力的支持体系。该机制实施以来,南京中院主动运用此机制解决行政纠纷,其首次成功解决行政纠纷就是一个显著的证明。该机制的设立顺应了法治建设的步伐,有助于整合各类资源。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并非空谈理论,它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切实发挥了功效,为法院在行政争议处理中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依据,凸显了法治社会法规制度先行的重要性。
多方力量合作
南京中院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用重大。这里汇集了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和行政复议的专业人才。就好比将众多英雄聚集一堂,共同对抗一个敌人。这三方面力量在操作中能够实现无障碍合作和高效配合,带来了显著优势。面对有调解潜力的案件,他们能在任意阶段迅速启动调解程序,化解矛盾。比如在税务争议案件中,这三方专业力量可以迅速介入,结合各自优势,共同解决纠纷,防止争议扩大。
属地法院协同
南京中级法院构建了办案法院与当地法院的协作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执行办法。举例来说,在处理社区改造引发的行政纠纷时,当地法院能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因为它们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与当地政府及街道关系紧密,并能直接与被征收者沟通。它们充当着桥梁的角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调解各方关系。法院建立专业联动机制后,能够一次性解决因征收拆迁引起的诸多问题,如补偿协议纠纷、规划不符争议等,从而减少诉讼案件的积压。
职能全面拓展
南京法院将司法职责拓展至多个领域。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法院的工作远不止于审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同时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政府机关依法执行征收任务;对于行政协议的签署,必须进行合法合理的审查;在市场监管领域,法院需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此外,法院还提倡“府院联动”机制以解决矛盾,例如在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行政诉讼时,法院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能迅速且准确地判定处罚是否合理。同时,法院也将普法宣传纳入工作计划,旨在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推动机关履职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并发言,这标志着一大进步。比如在环保执法相关的行政诉讼中,负责人现身法庭,对争议核心问题提出看法,2023年这一做法成效显著,南京全市负责人出庭应诉已超过1000次。此举促使行政机关更积极地介入争议解决。同时,法院与司法局等机构举行联合会议,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优化两者间的协调机制。此外,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三张清单”也有助于体现司法对行政依法行事的指导意义。对于南京法院这一系列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何等推广价值?期待大家点赞、转发并积极留言讨论。